公众讯息 9月28日,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。标志该省通过立法加大对气候资源的利用和保护。
《条例》分别对立法目的和依据、气候资源区划和规划、气候资源监测、气候可行性论证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进行了规定。《条例》明确,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、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、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、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系统。同时鼓励和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。《条例》规定,城市规划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、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、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。城乡规划、建设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,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,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。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,应当举行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或者论证会。
《条例》要求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调查、区划工作,组织气候资源监测、分析、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,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理论、评估模型的研究;市、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监测、分析、评价和综合调查工作。《条例》明确了省、市、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职责,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。
《条例》的出台对于应对气候变化,完善山西省资源立法体系,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、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的新山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,将对山西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。据了解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、中国气象局曾对《条例》的立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。(讯息来源:齐法鸿 齐忻敏)
中国法制新闻摘编:亓淦玉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