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老太与李老汉结婚后,二人共同生育了四子一女,即长子李某甲、次子李某乙、三子李某丙、四子李某丁、女儿李某戊。李老汉去世后,张老太与董大再婚,生育了一子董某甲。
2025年1月,张老太突发疾病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,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、显微镜下多血管炎等多种严重疾病。回家后,张老太又前往另一医院住院治疗,出院时,医嘱要求其按时透析。
此后,张老太每周需前往医院进行三次透析,每次透析所支出的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后,仍需个人自费一部分。张老太没有经济收入来源,无法负担自身基本生活以及固定医疗费,她的六个子女却因自己改嫁,都不愿意赡养自己。
不久前,年近八旬的张老太,在病痛与经济的双重压力下,经过反复思量,将她的六个子女诉至法院,希望法律能为她的晚年点亮一盏明灯。
“我一个老太婆,辛辛苦苦把孩子们拉扯大,今年我查出来这些病,光看医生就花了很多钱,现在就因为我改嫁了,六个孩子不光不给我看病的钱,赡养费也不给了!”
法庭上,张老太很是伤心。但李某甲、李某乙、李某丙却各自有不同的想法,认为张老太已另嫁给董某,他们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赡养义务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。当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。本案中,张老太年事已高、体弱多病,且无经济收入,其生活与医疗均面临巨大困难。其生育的六名子女均已成年,均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,共同给予老人生活上的照料与经济上的支持,让其安度晚年。最终,法院综合考虑了张老太的实际生活需求、本地居民消费水平、每月透析产生的固定医疗开销以及六名子女各自的经济负担能力,判决六名子女每人每月于月底前向张老太支付赡养费600元,直至赡养义务终结之日止。
本案中,子女因母亲改嫁的原因,对赡养责任的主体产生了认知偏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: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。”且张老太已年近八旬,并患有疾病,属于“缺乏劳动能力”的情形,因此,所有子女,无论出自父母的第几次婚姻,在法律上都负有同等的、不可推卸的赡养责任。李某甲、李某乙、李某丙以母亲改嫁为由,主张由同母异父的弟弟承担主要赡养义务,是直接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六十七条: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第一千零六十九条: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,不得干涉父母离婚、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。
第一千零七十二条:继父母与继子女间,不得虐待或者歧视。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。
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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